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攀枝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1-11-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市有信则立,无信则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一系列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制度文件,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桩”,已成为各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体系的基础性作用,用制度的刚性来加大保障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一,深化拓展信用信息共享。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19条要求,“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推进各行业领域相关管理、审批、服务等业务系统与信用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动构建政府与社会互通融合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领域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要做表率;商务诚信建设要着重建立各市场参与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制度;社会诚信建设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领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奖惩;司法公信建设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三,推进信用联合奖惩落地。推动实施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管理、事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加强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过程中,推进对诚信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禁止或限制,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
第四,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使用制度,将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各领域、各环节,在政府投资、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经济活动中,推广使用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五,加强信用保障机制建设。推进信用立法工作,通过信用立法有效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交换、发布和使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法治保障。推动公共信用机制与市场信用机制协同发展,形成线上信用机制与线下信用机制有机融合、平台自建信用机制与专业信用机构和行业组织信用机制互相促进、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文/叶国平: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