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委托代理招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tcj 发布时间:2019-02-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增强招商工作实效,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的通知》(攀办函〔2018〕1号)要求,结合 2019 年度工作实际,制定了《攀枝花市委托代理招商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
攀枝花市委托代理招商工作制度
(试行)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不断拓宽投资信息和引资渠道,增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的通知》(攀办函〔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委托代理对象
委托代理对象主要是与中外客商接触广泛,有一定的知名度、行业影响力及广泛投资信息资源的专业机构、实体企业或社会人士。
(一)专业机构主要指:行业协会(商会)、国际商协会、中介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组织、投资银行、券商投行等。
(二)实体企业主要指:行业龙头企业,已在攀枝花落地的招商引资企业,攀枝花本土企业(包括攀钢、十九冶、攀煤等国有企业及各大民营企业)。
(三)社会人士主要指:非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的职业经理人、产业(行业)专家、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其他具有良好名誉信用和投资信息资源的各界人士。
二、委托代理方式
与委托代理对象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联合招商。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合作局、市级产业招商牵头单位及其他从事或涉及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为委托方,委托代理对象为受托方。
三、委托代理招商主要方向
围绕钒钛产业链延伸、康养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深加工、大数据等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强链、补链、延链和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突破引领、示范带动和重要支撑作用的产业项目。
四、委托代理招商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联系委托代理招商对象,开展合作洽谈和考察评估,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
(二)委托代理招商协议签订后,受托方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信息搜集、项目推介、投资企业引荐、考察互访、对接洽谈、项目推进等工作。
(三)委托代理招商获得实质性成效(项目落地开工或项目建成投产运营),按照委托代理招商协议向受托方兑现项目酬金。
五、委托代理招商基础工作经费
委托代理招商基础工作经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方开展招商工作所产生的资料费、差旅费等日常费用,可按期(月度、季度、年度)支付。委托方可根据项目需求和工作需要,向受托方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和阶段性任务,受托方收取基础工作经费后,委托代理招商工作不力或未按协议约定和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委托方可扣减下期基础工作经费或终止合作并要求受托方全额退还已付经费。委托代理招商基础工作经费额度和支付管理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委托代理招商协议中明确。
委托方为市经济合作局、市级产业招商牵头单位或其他市级部门的,委托代理招商基础工作经费由委托方承担,项目落地后的项目酬金由项目落地县(区)或园区、新区(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委托方为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招商基础工作经费可单独支付,也可不单独支付而直接在项目酬金中包干,具体方式在委托代理招商协议中明确。
六、委托代理招商项目酬金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成功引进项目,在项目落地开工或投产运营后,兑现项目酬金。支付方式和酬金数额经各方协商一致,在委托代理招商协议中明确。委托方为市经济合作局、市级产业招商牵头单位或其他市级部门的,在正式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之前,项目酬金支付方式和酬金数额须与相关县(区)或园区、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商定,也可签署多方委托代理招商协议进行明确。项目酬金数额可参照以下计算方式。
(一)根据项目税收贡献。
在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的若干年内,按项目上年度对本级税收贡献(即年度纳税本级地方所得)的一定比例计算项目酬金。酬金计算比例可根据地方税收贡献的多少上下浮动,最高不超过地方税收贡献的30%。
酬金支付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年限和每年度支付时间节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单体项目酬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
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项目酬金,酬金计算比例可根据实际投资额的多少上下浮动。集群式项目酬金计算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酬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体项目酬金计算比例最高不超过15‰,酬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实际投资额,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投资审计的方式确定。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包含房地产投资以及由国家、省、市或相关部门拨付的项目支持资金和各类奖补资金。第三方专业机构投资审计费用由受托方承担,在项目酬金中扣除。酬金兑现可采取以下模式:
1.逐年兑现。在项目开工后,每年按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兑现年度酬金,直至项目按投资协议完成建设内容竣工投产。
2.分段兑现。项目开工后,兑现项目开工酬金,开工酬金按项目协议投资额的1‰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或超过计划总投资额50%时,按项目前半期实际投资额兑现项目中期酬金;在项目全部建成竣工后,按项目后半期实际投资额兑现项目竣工酬金。项目在中期酬金兑现后,虽有后续投资,但因投资方原因造成项目撤资停建、烂尾终止的,不再计算和支付其后续投资酬金。
3.一次性兑现。在项目全部建成竣工后,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一次性兑现全部项目酬金。
七、项目酬金兑现程序
(一)根据项目税收贡献兑现酬金。
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受托方按年度向项目落地县(区)或园区、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兑现项目酬金;项目落地县(区)或园区、新区(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受托方酬金申请,向税务部门核实项目年度纳税情况,并按照协议约定计算项目酬金,形成酬金支付方案;酬金支付方案经政府常务会或专项工作会议研究审定后,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固定明确,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或管委会财务部门转账拨付。
(二)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兑现酬金。
项目开工建设后,无论采取何种酬金兑现模式,均由受托方在项目达成酬金兑现条件后,向项目落地县(区)或园区、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兑现项目酬金;项目落地县(区)或园区、新区(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受托方酬金申请,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投资审计,并按照投资审计结果和协议约定计算项目酬金,形成酬金支付方案;酬金支付方案经政府常务会或专项工作会议研究审定后,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固定明确,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或管委会财务部门转账拨付。
(三)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县(区)财政部门或管委会财务部门在支付项目酬金时,凡委托代理对象是个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委托代理招商工作管理及监督
(一)倡导和鼓励各级各部门探索、实施委托代理招商,各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充分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需求和财政能力,制定细化的委托代理招商办法。
(二)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委托代理招商过程中,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谨慎选择委托代理对象,委托代理对象的确定和委托代理招商协议须经常委会、常务会、党组会或专项工作会议等方式研究审定。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定向作业。因工作疏忽、管理不严、违规操作产生的不良后果,自行承担。
(三)各级各部门须将委托代理招商产生的基础工作经费和项目酬金纳入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管理,专款专用。
(四)委托代理招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招商引资活动。受托方必须严格遵照委托代理招商协议,在授权范围和约定事项范围内,开展委托代理招商业务。对弄虚作假,骗取工作经费和项目酬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委托方和受托方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协议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制度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攀枝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