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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6〕29号)

发布时间:2016-08-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

第三条  市科知局负责攀枝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评审工作。市科知局根据奖励申报情况设立年度奖励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资格审查、评审和奖励推荐等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业绩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

第五条  在攀枝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发、推广、应用和提供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和研究机构均可申报本奖励。但在奖励评审年度内不得发生重大

环保、安全事故,不存在逃税漏税、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记录,未受到环保、安监、税务等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业绩奖授予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并依法纳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奖励金额以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批复文件当年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年销售收入(以下简称“年销售收入”)为基准,结合奖励评审年度内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共同确定。企业获得批复文件次年及以后可申报该项奖励。

首次申报奖励的,年销售收入在基准基础上每增加 1 亿元奖励增加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非首次申报奖励的,以企业前一次获奖时的年销售收入为新基准。年销售收入在新基准基础上每增加 1 亿元奖励增加 1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 100万元。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授予在我市成长快、发展前景好、示范性强、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奖励金额为 10 万元/项。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

第八条  同一申报单位可以同时获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业绩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服务收入。高新技术及其产品销售收入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为准,计算期间为当年 l 1日至 12 31日。

第十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每年评审一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企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奖励意见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处理。公示期满,形成拟奖建议方案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拟奖建议方案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参评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获得的奖项并追回已授予的荣誉证书和奖金,且4 年内不得申报本奖励。

第十四条  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有效期 5 年。原2008 12 2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攀枝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攀办发〔20087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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