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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一

来源:四川发布     发布时间:2021-01-1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扩大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外资质量,培育我省开放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积极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日前,《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出炉,四川从5个方面制定了20条新政。

《意见》提出,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任何市(州)和部门(单位)不得单独针对外资准入进行限制。

要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推动跨国公司来川设立全国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全球前沿技术和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地方政府可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同时,要支持外商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来川设立企业,整合全球产业链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兼并收购,参与金融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加大项目招引力度。支持天府新区、国家级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省级新区和开发区等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意见》明确,要加大服务保障力度。提高外籍人士在川工作便利度,为在川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就业、就医、购房、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办理金融业务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优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

《意见》还提出,要加大权益保护力度。营造规范透明的政策制度环境,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清理并抓紧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法规不符的规章、政策文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对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在川外商投资企业,可进行专项奖励。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

此外,还要研究设立外资专项资金,对引进重大外资产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奖补。科学设置外资考核指标,把反映外资规模和质量的指标纳入各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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