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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攀委发〔2008〕22号)

发布时间:2016-08-1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 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必然要求,是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提高城市整体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是扩大就业、服务民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家、省关于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服务业发展, 现结合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加快服务业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服务功能为目标,以改革开放为动力, 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依托, 坚持市场化、 产业化、 社会化方向, 大力拓展民生性服务业,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推动整个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原则。一是优化结构, 扩大总量。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 大力发展新兴服务业,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使服务业发展的领域不断拓宽, 规模进一步扩大。二是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政府通过政策、规划、 土地等手段进行调控和引导, 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市场化运作促进服务业发展。三是提高水平, 服务生产。通过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信息服务业等行业,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一、 二产业的紧密结合, 推动一、 二产业协调发展。四是扩大就业, 服务民生。以扩大就业容量、 吸纳从业人员为主要目的, 大力发展民生性服务业,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三)发展目标。2008年~到2010年, 创造条件, 夯实基础, 服务业发展速度年均达到13%以上。2011年~2015年, 拓宽领域, 加快推动, 服务业发展速度年均力争达到或超过同期GDP增长速度。到2020年, 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0%左右, 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 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建立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 社会化程度高的服务业市场体系, 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 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四)旅游业。把旅游业作为带动民生性服务业发展的龙头。全面落实 《中共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倾力打造中国阳光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实施意见》(攀委发 〔2008〕 19号), 充分利用我市冬暖夏凉的气候条件和自然生态的独特资源, 高起点、 高标准做好全市旅游业的总体提升策划和营销策划; 以阳光度假、 生态旅游为主线, 加大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文化资源研究, 积极创新设计和开发建设旅游精品; 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 完善服务功能, 提升服务水平; 深化宣传促销和区域旅游合作, 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 实现从观光型为主向观光与休闲度假、 商务、 会展等综合型旅游转变, 建成中国阳光生态旅游度假区。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现代物流业。把现代物流业作为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龙头。充分发挥攀枝花市川滇交界区域中心城市的地理优势和综合交通枢纽功能, 培育以公路厢式运输、 甩挂运输、 商品配送和电子商务为支撑的现代物流业。积极引导企业调整经营方式, 扩大物流有效需求, 大力引进和培植物流龙头企业, 建成一批区域性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 提高物流商贸活动及组织方式的现代化水平。把攀枝花建成全省二级物流节点和区域性物流枢纽城市。

    (六)商贸流通业。中心城区要积极推进 “名品、 名店、 名牌” 战略, 以大型商贸设施和专业批发市场为重点, 区 (县) 以商业街和集贸市场为重点, 乡 (镇) 以零售商业设施为重点, 形成布局合理、 服务优质、 有较强竞争力的大流通、 大商贸格局。优化商贸流通业结构, 积极引进国际、 国内知名商贸流通企业, 培育壮大本地商贸企业, 发展以连锁便利店和连锁超市为主要形式的规范化连锁商业, 鼓励在区 (县) 开设连锁店, 拓展经营领域。推行电子商务、 物流配送、 代理制等现代营销形式和服务方式, 促进商贸流通业稳定发展。把攀枝花建设成为区域性商贸流通中心。
    (七)房地产业。按照建设百万人口大城市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考虑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把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结合起来, 优先安排普通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拆迁安置房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健全廉租房制度, 完善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物业管理体系, 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把房地产业培育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和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

    (八)金融保险业。支持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发展壮大; 创造条件, 组建攀枝花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 鼓励和支持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各类金融组织发展; 优化环境, 积极引进国内外股份制商业银行、 信用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推进金融创新, 发展特色金融业务, 努力搭建多层次、 多渠道融资平台; 积极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 规范产权交易市场, 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 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吸引国内外保险机构入驻攀枝花, 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体系, 加快保险业务多元化发展; 充分挖掘保险市场潜力, 提高产品创新和开发能力, 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 经纪公司, 培育保险中介市场, 全面提升保险业的服务水平; 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 不断扩大保险在全社会的覆盖范围。把攀枝花建设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
    (九)中介服务业。大力发展会计和审计咨询、 资产评估、 工程与建设咨询、 科技咨询、 管理咨询、 法律咨询、 统计咨询、 市场调查等中介服务业, 加快培养会计师、 律师等专门人才, 规范发展代理、 代办、 经纪、拍卖商品市场中介服务方式, 稳步发展货币、 证券、 保险、 劳动力等市场中介服务, 为企业经营管理、 居民消费决策和社会信息沟通提供有效服务。把攀枝花建设成为门类齐全、 体系完备、 水平较高、 竞争有力的区域性中介市场。

    (十)信息服务业 信息服务业。 。加快建设攀枝花信息高速传输网络, 积极推进电信网、 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三网合一。统筹规划, 大力搞好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实施好综合信息基础设施、 电子政务、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 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农业和农村信息化、 社会信息化、 电子商务、 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信息化工程。提升金融、 商业、 运输、 旅游、 教育、 医疗、 房地产咨询等服务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强化市场经营与服务, 建立起服务主体多元化、 服务方式多样化、 服务范围全面化的信息服务体系。把攀枝花建设成区域性信息化中心。
    (十一)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文化、 卫生、 体育、 就业、 社保等基础设施和网点建设。分清社区组织与社区服务企业的职责, 鼓励个体、 民营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创办各种便民和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面向社区提供便民服务,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 面向属地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重点开拓家政服务、 医疗保健服务等领域, 通过规范操作增强服务功能, 提高服务水平。把社区服务业培育成集聚人口、服务居民和吸纳就业者的新兴产业。

    (十二)农村服务业。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 以农业产业化和发展现代农业为中心,大力发展农业产前、 产中、 产后服务, 建立健全农业生产销售服务、 科技服务、 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农资、 农机、 供销、 气象服务, 加强水利、 植保、 收割、 林业、 畜牧兽医、 水产等专业化服务。积极培育一批农业服务企业, 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投入, 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 发展农村社区服务, 改善农村基础条件, 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十三)公共服务业。从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 把发展服务产业与发展服务事业结合起来, 大力加强公共服务和管理。重点发展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 搞好职工、 农民工和农民培训, 推进科学普及, 加强基层文体工作, 提高城乡居民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提高养老保险水平,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安全体系,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不断完善城市道路、 供排水、 供气等服务体系, 改善人居环境。创新方式, 健全职能, 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 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十四)市场准入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 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按相关规定进入。内外资实行同等待遇, 凡是鼓励外商资本进入的服务领域, 其他类型投资者均可以独资、 合资、 合作等各种方式进入。鼓励外商参与我市服务业企业的兼并重组, 重组后的新企业经商务管理部门批准, 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服务企业。
    2.简化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除药品经营、 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 文化、 新闻、 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 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 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 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 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的, 可办理 《企业集团登记证》。对具备经营条件的科技开发、 咨询、 中介服务和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登记注册时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
    4.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设在居民小区从事设计、 咨询、 中介、 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 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 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房产, 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设在工业园区、 开发区的服务类企业,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提交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可办理登记手续。
    (十五)税费减免和财政补助政策 税费减免和财政补助政策
    5.支持旅游业发展。畅通旅游绿色通道, 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 在我市范围内与本地客运车辆享受同等待遇; 对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车辆营运证和旅游客运标志牌的旅游车辆, 按规定费额的30%征收客运附加费。旅游客车可淡季报停, 报停期间免收交通规费, 但其营运时应缴纳的交通规费, 必须按全额计征; 对在旅游淡季因故无法或不愿申请办理报停手续的在用旅游客车, 按全费额的58%全年包缴计征养路费、 客附费; 对新增及更新的高级旅游客车缴纳交通规费, 采取包缴的方式, 包缴比例为50%。结合新农村建设, 把通往我市A级旅游景区 (点) 的公路按旅游专用道路统一规划, 优先安排建设。卫生部门对取得卫生合格证, 连续在餐饮行业工作的员工, 不再收取卫生知识培训费; 餐饮企业员工的卫生健康证可在市内跨区 (县) 使用, 在市内流动的, 1年内不再重复体检。

    6.支持物流业发展。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现代物流企业, 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物业管理企业代业主支付的水、 电、 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 电、 燃气、 房屋租金不计征营业税。
    7.支持农村服务业发展。企业从事灌溉、 农产品初加工、 兽医、 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林、牧、 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8.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鼓励现有商贸服务企业扩大规模, 凡年度新增开票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 5000万元或8000万元以上的, 由同级财政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分别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级重点市场和国家级重点市场的集贸市场, 年终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对国家、 省重点引导鼓励发展, 并获国家、 省资金扶持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或新型流通业, 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配套扶持资金。
    9.支持房地产业发展。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 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25年。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购买其它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 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的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 根据面积大小, 分别按购房款总额的0.5%~1.5%给予一次性补助。
    10.支持中介信息服务业发展。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非营利性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 免收各种规费。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公司、 咨询公司、 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猎头公司、 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 软件企业, 购买、 租赁经营办公用房, 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11.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对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 家政服务、 托幼养老、 就业培训、 医疗卫生、 文化服务、 体育健身等服务业, 免缴证照类、 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对托儿所、 幼儿园、 养老院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凡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12.支持企业内部重组。国有、 集体重点现代物流企业、 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在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 因企业合并、 企业股权重组、 企业分离而涉及到契税征免问题, 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 184号)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 〔2006〕 41号) 文件执行。其间, 若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则按调整后的新税收政策执行。
    13.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对不报停的载重量在8吨及以上的货车, 根据吨位大小, 分别按养路费全费额85%~76%的比例包干缴纳。对外转车辆简化手续, 优化服务, 积极引导车主将车籍转回攀枝花市。对因车辆自重超标等原因自愿转入我市的货车, 可凭行驶证、 登记证书及相关档案资料, 经检验合格后办理转户手续; 对转入攀枝花市的货车免收机动车交易费。

    14.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对我市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自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凡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 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 劳务费可直接计入成本。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5.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以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 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 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在2010年前, 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对在我市新办交通、 电力、 水利、 邮政、 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 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 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在2010年前, 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销售门票、 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 游客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年经营收入70%以上的, 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在2010年前, 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价格扶持政策

    16.实行价格并轨。民生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生产性服务业的用水、 用气价格逐步实行与工业用水、 用气价格并轨; 生产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并按照国有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照明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17.实行优质优价。在价格管理中, 引导服务业实行差别价格, 体现优质优价, 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七)土地供应政策

    18.做好服务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镇建设规划、 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 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优先办理农用地转 (征) 用报批手续。凡是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用地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优先安排服务业用地项目。对世界500强企业、 世界知名品牌服务企业和跨国采购中心等投资项目以及重点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优先安排用地。以公开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对土地出让纯收益在5000万元以上的, 经市政府批准, 可采取 “统一规划, 分期供地” 的方式供地。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 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降低一次性投入土地成本。国土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报经省税务局批准, 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鼓励服务业项目盘活存量土地,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存量建设用地项目, 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19.中心城区 “退二进三”。东区、 西区、 仁和区要根据 “退二进三” 原则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 “退二进三” 工作计划, 加大力度, 逐步关闭或迁出污染大、 占地多、 附加值低、 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 为服务业发展腾出空间。建立 “退二进三” 激励机制, 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的工业企业, 建设项目免交土地出让金, 各类规费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最大优惠; 在土地出让收益中, 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用于城区搬迁企业的相关补助。

    (十八)财政和金融政策 财政和金融政策
    20.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在统筹整合现有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的基础上, 2009年市级财政新增安排400万元统一作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2013年前每年按20%递增。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投入我市服务业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以及影响大、 带动作用强、 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或重点企业的贴息或补助, 组织开展服务业规划、 调研、 培训等工作。
    21.创新财政支持服务业的方式。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继续增加市金鼎担保公司资本实力, 提高其担保能力; 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公司, 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 加大对服务业的直接投入; 探索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打捆贷款平台, 缓解企业贷款难问题; 安排专项资金, 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打捆贷款平台风险补偿机制。
    22.鼓励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 地区总部、 采购中心、 研发机构等自建、 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和银行、 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 给予一次性补贴。
    23.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的服务业企业奖励50万元, 对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 四川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 对首次获得市知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

    24.扩大融资渠道。各级金融机构要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 积极给予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贷款支持。要把科技、 教育、 文化、 卫生、 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 商贸、 市场、 旅游项目, 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要安排适当比例, 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 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 加快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型物流集团。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体系, 培育壮大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促进发展企业财产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通过股票上市、 企业债券、 股权置换、 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四、 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服务业发展领域宽广、 任务艰巨, 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市政府成立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统筹协调服务业发展, 研究服务业发展战略、 规划和措施, 编制服务业发展年度计划、 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专项规划和服务业发展行业指导目录, 审核、 备案和转报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 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各区 (县) 也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 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动本地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十)加强规划引导。各区 (县)、 各部门要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制订 (或修订) 符合实际的服务业发展地区和行 (专) 业规划, 提出对应的目标、 任务和保障措施。经济发达、 条件良好的中心城区要提高发展目标, 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二十一)加强综合协调。服务业发展涉及的行业多、 管理的部门多, 各区 (县) 和部门要明确职责, 搞好分工协作和政策协调。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发 〔2008〕 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生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 〔2007〕 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函 〔2007〕 132号) 精神, 并根据本意见研究制订符合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强宣传动员。加强服务业对落实科学发展观、 调整经济结构、 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 集聚人气、 商气、 增加就业以及改善居民生活等重大意义的宣传, 改变人们头脑中过去对服务业的传统看法。各区 (县)、 各部门, 尤其是各级领导要加强学习、 转变观念,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象抓工业那样, 把服务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十三)加快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 通过各种形式, 加快培养我市所需的金融保险、旅游、 中介信息服务、 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人才。加强服务业岗位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质量意识、 竞争意识和业务水平, 增强其就业、 创业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市场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实用型人才。健全人才服务机构, 完善就业服务网络, 消除阻碍人才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障碍, 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全面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采用多种方式引进高素质服务型人才。
    (二十四)加强统计监测。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川办发 〔2008〕 23号) 要求, 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和协调各部门及各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快建立科学、 统一、 全面、 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 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和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 及时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的规模、 速度、 结构、 效益以及地区、 行业分布状况, 为政府制定政策、 编制规划和进行服务业评价考核提供依据。
    (二十五)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创造规范、 高效、 诚信、 开放的政务环境和创业环境。紧紧围绕提高效能、 优化环境、 促进发展, 以精简行政审批为基础, 规范审批项目以及各种资格认证、 考试、 培训等收费行为, 坚决禁止向服务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坚决查处行政管理机关不作为、 乱作为行为。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 建立公开、 平等、 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 坚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保护自主创新,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制假售假、 虚假广告、 侵犯商业秘密、 扰乱金融
秩序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泛树立信誉为本的理念和行为规范, 建立诚实、 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十六)推进改革开放。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做专做优做强, 加快形成多元化投入、 多样化经营的发展格局; 深化服务业事业单位改革, 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深化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后勤服务改革, 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引进国内外服务业先进技术、 管理经验和通用标准, 带动全市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实施走出去战略, 鼓励对外工程、 技术承包和劳务合作。向民间资本开放供水、 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 开放城市公交、 道路、 桥梁等交通类项目的建设与经营, 开放城市生活污水、 清扫保洁、 园林绿化等环保类项目的建设与经营。
    (二十七)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要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组织对各区 (县)、 市属各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目标进行年度考核, 对全市服务业发展任务、 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中共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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