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2”政策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23-08-30 来源:圣洁甘孜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日前,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1+2”政策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政策明白卡
一、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2030项目(课题)的民营企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倾斜支持。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400万元后补助支持。
适用范围:民营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1月24日至2027年11月23日
享受方式: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发布单位:科技厅
二、支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申请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民营企业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适用范围:民营企业
适用期限:截至2026年8月31日
享受方式:根据当年通知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支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要求民营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延迟付款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无须申报
发布单位:财政厅
五、支持市场拓展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活动,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对展位费用和人员费用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入围“千户重点外贸企业”培育名单,围绕通关、物流、金融、信用保险、培训、订单争取等提供集成服务。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
适用期限:2024年底
享受方式:企业向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发布单位:商务厅
咨询方式: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六、支持“服保贷”融资继续实施“服保贷”政策,适时扩大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每户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融资成本补助。
适用范围:中小微服务业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登录
发布单位:商务厅
七、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适用范围:居民、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用电报装时直接享受
执行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咨询电话:95598
八、降低用地成本对民营企业投资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适用范围:民营企业/其他市场主体
适用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长期
享受方式:市、县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时采用该条内容,其具体成交价格,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由市场决定。
发布单位:自然资源厅
咨询电话:028—8703618
四川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明白卡
一、优化准入准营环境
(一)登记变更便利化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绘制 “营商环境云地图”。变更经营者的,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延续原成立日期和字号等。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随业务办理
发布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提高注销、歇业和迁移办理效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注销公告,无需提交承诺书。为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提供“全程网办”服务。跨区域迁移的个体工商户在迁入地登记机关一地办理迁移。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随业务办理
发布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保护合法权益
(三)积极化解专利侵权纠纷对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案件,可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审结案件。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随业务办理
发布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降低经营成本
(四)“六税两费”减免(执行最新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四川省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五)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校准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公示标准的50%收取。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随业务办理
发布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六)提供便利经营场所支持临街商铺在门前划定区域、划定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外摆经营活动,不收取外摆费用。在具备条件的餐饮相对集中街道划定临停路段,允许车辆在就餐时段临时停放。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随业务办理
发布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
(七)加大信贷支持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支持金融机构接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个体工商户发放首贷、信用贷。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支持金融机构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请
发布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
(八)财政贴息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个基点。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请
发布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
(九)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请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
咨询电话:12333
四、自主创业
(十)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执行最新政策)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适用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四川省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十一)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适用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请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
(十二)残疾人创业补贴残疾人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请
发布单位:省残联
(十三)退役军人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探索建立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发展基金,健全退役军人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对退役军人创业予以支持。
适用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请
发布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厅
五、拓展发展空间
(十四)支持“个转企”为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提供便利服务。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随业务办理
发布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六、服务支撑
(十五)年报服务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请
发布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六)法律支持服务发挥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请
发布单位: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