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车辆占用市区停车位和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现象从根本上进行治理,确保停车位和停车场正常使用的建议》(第121号建议)的答复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16-12-2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车辆占用市区停车位和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现象从根本上进行治理,确保停车位和停车场正常使用的建议》(第12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果车占道经营问题
关于水果车占道经营问题,一直是我市机动车停放治理过程的重点难点。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于会文为组长的攀枝花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从今年3月份开始,我市持续开展了攀枝花市城区机动车停放专项治理工作。市委副书记于会文于3月2日、5月11日分别召集殷旭东副市长等领导及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专题研究、调研主城区停车管理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3月24日市委副书记于会文对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进行暗访检查,再次对我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再部署再强调。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机动车停车治理工作按要求开展,示范点位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并全面推进。其中公安交警部门在城区的主次干道上已施划80余公里的禁停标线(路沿石黄色标线),在56条不影响交通的背街小巷施划了2780个临时停车泊位,同时加大违规停放机动车辆的查处力度,上半年共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12703起。
为彻底改变机动车占用道路停车位从事经营等行为,在市城管局代市委、市政府拟定的《攀枝花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下列行为:(二)在停车泊位上停放车辆,进行兜售水果、农产品、衣物等物品的行为”。
二、制定办法 解决长效
为有效解决我市停车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提高我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水平,进一步整合停车资源、规范停车秩序、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结合我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在深入调研并反复征求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办法》。该办法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独立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重点对群众比较关注的停车场管理主体、规范停车收费、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场经营规范、小区道路停车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目前《办法》(代拟稿),已提请市政府审定。
衷心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请继续支持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附件:攀枝花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代拟稿)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
附件
攀枝花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攀枝花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进一步提升公共停车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独立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城市道路(包含车行道、人行道,下同)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 攀枝花市城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钒钛高新区、花城新区停车管理工作考核。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日常管理和设置审批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临时停车违法行为。
市发改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制定。
市住建、财政、国土、工商、交通、民防、税务、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公共停车场建设、日常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收费管理) 坚持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段制定收费标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负责独立停车场、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停车服务收益上缴区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规划编制) 市住建部门负责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负责停车场的建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施划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政府储备或待建土地在建设开发项目未落实前临时停车场设置工作。由各区、钒钛高新区、花城新区与管理单位签订使用协议。
第七条(多元投资) 政府鼓励多元化建设和开办停车场,积极倡导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停车场。
第八条(配套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机场和交通枢纽;
(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等;
(三)居住区;
(四)公园、旅游景点;
(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酒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
(六)市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和增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第九条(禁止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三章 独立停车场
第十条(经营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独立停车场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服务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属政府融资建设的,可由建设主体自主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规范)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培训上岗并佩戴统一标识;
(二)指挥车辆有序依次停放,维护路段停车秩序;
(三)加强对停车场的维护,确保停车设施完好、停车场地整洁;
(四)停车场应当规范设置标牌,公示停车场的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完善标牌和停车设施等;
(五)协助实施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六)依法收取停放服务费;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九)依法实施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独立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
第十三条(管理主体)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并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单位停车场开放) 机关、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社会公益性场所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在一定的时间内免费停放;非工作时间段可以向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一律向社会开放,服务方式可采取免费服务或者有偿使用服务。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停车场管理) 利用民用建筑依法配套建设的或者由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机动车停车场的,其建设和管理依照人民防空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纳入城区公共停车场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设置审批)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施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评估调整)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路段和设置方案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服务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临街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由设置单位管理。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独立停车场原则上各区、钒钛高新区、花城新区选定一家服务公司委托管理。
第十九条(经营规范)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认真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各项规定。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有偿服务的,还应根据道路停车需求,提出施划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建议方案。
第二十条(禁止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停车泊位内设置相关停车障碍或者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在停车泊位上停放车辆,进行兜售水果、农产品、衣物等物品的行为;
(三)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或在道路停车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五)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不在停车泊位外停放;
(六)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超过30 厘米;
(七)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八)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停车卡逃避缴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稳定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城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的监督机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市城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 米易县、盐边县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