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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执法支队

来源:攀枝花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19-06-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原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成立于2002年,2015年10月经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更名为“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一、单位规格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是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副县级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设综合科、许可稽查科、学校与公共卫生监督科、传染病与医疗服务监督科、计划生育与妇幼卫生监督科等5个内设机构。有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7名。

  二、职能职责

  受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及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消毒服务机构和消毒产品等监督执法工作。对各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开展稽查指导。

  三、主要承担的业务工作

  (一)医疗服务监督

  1.负责履行《执业医师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监管职责,制订全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监督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监督信息。

  2.负责对市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依法查处监督中发现的各类卫生违法行为;指导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完成相关专项工作及日常监督工作。

  3.查处相关投诉。

  (二)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1.负责履行《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监管职责,制订本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

  2.负责开展市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消毒卫生监督、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洁净手术部管理、医院感染管理 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传染病卫生监督中发现的各类卫生违法行为。

  3.负责本级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

  4.负责本级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检查。

  5.协助进行重大、突发性传染病疫情事件的调查处理。

  6.查处相关投诉。

  (三)中医卫生监督

  1.负责履行《中医药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的监管职责,制定全市中医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中医卫生监督工作, 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卫生监督信息。

  2.对市直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监督中发现的各类卫生违法行为;指导全市打击中医非法行医工作;完成相关专项工作及日常监督工作。

  3.查处相关投诉。

  (四)采供血与临床用血监督

  1.负责履行《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监管职责制订全市采供血、临床用血监督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临床用血监督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监督信息。

  2.负责对市中心血站、市本级用医疗机构用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行为,依法查处监督中发现的各类卫生违法行为;指导全市工作;依法指导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完成相关专项工作及日常监督。

  3.查处相关投诉。

  (五)医疗美容监督

  1.负责履行《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监管职责,制订全市医疗美容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医疗美容监督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监督信息。

  2.负责对市本级医疗美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行为,依法查处监督中发现的各类卫生违法行为;指导全市工作;依法指导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完成相关专项工作及日常监督。

  3.查处相关投诉。

  (六)计划生育监督

  1.负责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监管职责,制定全市计划生育、妇幼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妇幼卫生监督工作,实施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信息。

  2.指导全市打击“两非”行为,查办重大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发现重大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应当及时上报。

  3.对乡镇的计划生育监督执法、计划生育监督协管、计划 生育监督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4.协助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5.查处相关投诉。

  (七)职业卫生监督

  1.负责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监管职责,制定全市职业病体检、诊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实施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卫生监督信息。

  2.完成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职业卫生监督中发现的各类卫生违法行为。

  3.查处相关投诉。

  (八)放射卫生监督

  1.负责履行《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监管职责,制定全市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实施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卫生监督信息。

  2.完成直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放射卫生监督中发现的各类卫生违法行为。

  3.查处相关投诉。

  (九)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督

  1.负责履行《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监管职责,制定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实施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卫生监督信息。

  2.对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市直管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市级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工作及消毒产品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与监测;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3.查处相关投诉。

  (十)医疗专项技术监督

  1.制定全市医疗专项技术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专项技术卫生监督工作,实施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技术卫生监督信息。

  2.负责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等专项技术开展机构的摸底建档工作。

  3.依法查处专项技术卫生监督中发现的各类卫生违法行为。

  4.查处相关投诉。

  (十一)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卫生监督

  1.负责履行《全国计划免疫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监管职责,制定全市预防接种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实施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卫生监督信息。

  2.完成直管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监督中发现的各类卫生违法行为。

  3.查处相关投诉。

  (十二)负责市本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检查工作。对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对市各区县卫生监督所督导检查。完成市指导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负责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监管职责,制定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实施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卫生监督信息。

  2. 承担市卫生健康委许可和管理的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现场审查。

  3. 对全市公共场所(市级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与监测。

  4.承担市级重大活动、重要任务所涉及公共场所的卫生保障,开展驻点或巡查监督工作。

  5. 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相关投诉。

  (十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1.负责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监管职责,制定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实施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卫生监督信息。

  2. 承担市卫生健康委许可和管理的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现场审查。

  3. 对全市供水单位(市级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与监测。

  4.承担市级重大活动、重要任务所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保障,开展驻点或巡查监督工作。

  5. 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相关投诉。

  (十五)学校卫生监督

  1.负责履行《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监管职责,制定全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实施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卫生监督信息。

  2. 对全市公共场所(市级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与监测。

  3. 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相关投诉。

  联系电话:0812-335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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