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卫生副高级(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23-11-27     来源: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30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11-22
  • 发布日期:2023-11-27
  • 文  号:攀卫规〔2023〕4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攀枝花市卫生副高级(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攀枝花市卫生副高级(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副高级(含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管理(以下简称卫生高级职称),规范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程序,保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质量,提升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执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申报、审核推荐、逐级审核、受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确认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高级职称的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组建攀枝花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后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按照省级标准执行。自主评审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自主评审单位所属人员,以及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

  第八条  在我市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每年卫生高级职称工作开展前,市卫生健康委将评审范围、申报条件、程序、时限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条件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文件执行,如省级申报评审标准更新调整,按照更新后的省级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进行考评,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推荐意见,按照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卫生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非攀枝花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攀枝花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相关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程序申报或报送的;

  (四)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十七条 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攀枝花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卫生健康委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复查范围为申报评审程序是否合规,专家投票数计票是否准确,有无漏计、错计等情况。

  反馈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或评审专家评价意见时,不得透露评审专家身份。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重新核准备案,并按照职称评审权限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对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卫生健康委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卫生健康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卫生健康委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2日实施,有效期5年,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今后上级出台有关政策不相符的,则自动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相关链接:《攀枝花市卫生副高级(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审核: 胡云霞   责任编辑: 钟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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