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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4年3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尖山地下矿))开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023年12月新购置的2台在用无轨运人车辆未按国家规定检测检验”“+1200m中段清理水沟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自救器和便携仪放置在作业地点周围,未随身携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矿长彭寿星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6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审核: 刘付强   责任编辑: 朱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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