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19-12-05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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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12-05
- 发布日期: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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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和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灾害事故调查评估统计工作会议精神,从“建立机制,完善制度,提升能力,推进工作”四个方面着力,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接报和现场处置。
1.事故接报。
相关职能科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并通告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和纪检监察室;通知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确定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主要原因,将现场了解的主要情况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逐级上报。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 号)等文件要求,登录直报系统上报事故。
2.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参与事故救援。
3.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督促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救护受伤害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二)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准备。
(1)前置判断。
公安机关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管控,排除刑事案件。初步判断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通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经确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程序核销生产安全事故。
(2)确定事故管辖。
1)除中央和省在攀企业外,一般事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经局主要领导认为确需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由对应业务科室负责牵头调查处理。
2)中央和省在攀企业、市属直管行业企业一般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应管理职能科室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牵头调查处理。
3)较大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科负责牵头调查处理。
4)涉及市内跨行政区的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科负责牵头调查处理。
5)涉及省内跨行政区的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科负责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6)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负责协助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攀西监察分局调查。
初步判断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存在安全隐患,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违规生产作业活动。
(3)成立调查组。
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按市政府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按回避原则确定事故调查组人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1)牵头组织事故调查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查明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
4)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监察委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对涉嫌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有关部门人员立案查处。
(4)制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应包含5个要素:
1)事故调查的组织及分工。
2)事故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有:了解造成事故的整个事件序列的真实时空过程;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查清事故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识别预防事故的条件;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
事故调查的内容主要有人、物(环境)、管理以及事故发生发展经过、应急处置等五个方面。
3)事故调查的程序。程序主要是: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发生的经过;进行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对策;界定事故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5)事故调查过程中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要求。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5)下发询问通知书,确定接受调查人员、时间、地点,及相关单位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询问通知书一式两份(盖章),一份交询问单位,一份归档。
(6)要求事故单位书面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等)。
2.调查取证
(1)现场物证搜集
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妥善收集和保管现场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物证,所有物证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事故事实材料的收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籍贯、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事发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害人和肇事者以往的事故记录;受害人病例、诊断书及死亡证明等。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相关单位的有关证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等);招投标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事发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对单位提供的各类证照、制度等资料要核对原件,复印件需经提供单位盖章确认。
(3)证人材料的搜集
证人包括: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和肇事者本人;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同伴工友;现场负责人(现场指挥、班组长);单位管理人员(车间主任、安全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等。
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收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要认真核对被调查者身份(需将本人与身份证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根据询问提纲和被调查者岗位职责全面客观了解情况,笔录内容需经被调查者签字确认。
(4)现场照片的搜集
主要内容包括: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等。
(5)事故图
事故调查应绘制事故图,以提供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三)事故分析
1.分析要素。
在充分取证的基础上,按照事故中受伤害部位、受伤害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对事故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2.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2)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管理上的缺陷,教育培训不到位,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事故隐患防范整改不力,未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等。
(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3.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事故结案
1.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相关单位可以列席。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经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和地址,企业性质、业别、隶属关系,事故发生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等)。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2.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向事故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反馈。
3.报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经办科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所有附件材料以局规范性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并提请市政府及时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后,事故调查工作结束。
4.按照《企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规定,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是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应包含鉴定费用、聘请专家费用及事故调查组日常费用,由企业承担。
(五)事故处理(行政处罚)
1.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同级政府批复,转入事故处理程序。事故调查经办科室负责对事故中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监察执法支队施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继续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监察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2.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由监察执法支队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并主动接受局纪检监察室监督,处罚执行到位后结案,相关材料归档。
3.案件经办科室应及时收集其他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统一归档保存。
(六)事故材料归档
1.事故查处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有:
(1)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2)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物证、人证材料;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医疗部门或公安法医中心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7)赔偿协议书;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事故相关单位的证照、合同、制度规范等;
(10)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册;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行政处罚的文书资料;
(13)其他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结论及事故单位内部处理材料;
(14)司法鉴定报告;
(15)其他有必要存档的材料。
2.归档材料由案件主办人整理汇总,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政策法规科查验,主办人装订后送局档案室统一存档。
(七)事故公示
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在市局网站公示。
2.典型事故及较大以上事故经局办公会同意后在媒体上公布。
二、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
(一)评估目的。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责任人是否被追责,其它企业是否得到警示,事故发生地政府及行业主营部门是否吸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式。
(二)评估要求。
1.评估范围。对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的、提级调查的、和认为有必要的县(区)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2.评估原则。评估工作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负责事故调查局职能科室组织评估。
3.评估对象。包括事故相关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评估过程可视情况延伸至与事故发生单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验证事故发生地政府属地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4.评估依据。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应当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5.评估时限。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三)实施评估
1.成立评估组。成员由原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组成,可邀请监察、检察机关参加。
必要时评估组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具有与事故发生单位类别相关联的专业技能机构)或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加。
2.评估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交本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情况;承担所负责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2)公安机关负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交所监管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单位相关管理措施是否整改到位,以及本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行政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4)与监察机关协调,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党纪、政纪问责人员处理落实情况,督促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交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与检察机关协调,提供事故涉及职务犯罪人员司法追究落实情况。
(6)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负责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对技术性防范措施是否整改到位出具意见。
负责评估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评估组各成员单位、邀请单位及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提交的评估情况材料,起草评估报告,经评估组讨论通过后报同级政府。
3.评估方法。评估组依照下列方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开展评估: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列出评估清单;
(2)听取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3)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4)收集相关文件、法律文书及相关音像资料;
(5)对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利用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评估人员应做好全程记录,必要时制作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等,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四)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5.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7.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8.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警示教育情况;
9.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10.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对未落实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的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并在评估报告中载明。
(五)评估意见落实。
1.评估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责令被评估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事故隐患消除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3.经调查认定相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六)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组应当自组成后6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至120日。评估报告经同意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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