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意见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23-02-26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各县(区)民政(扶贫开发)局、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补齐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短板,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用,深入推进全市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深入推进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通知》(川民发〔2018〕1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改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由村(居)民依法共同制定的村(社
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共同遵守的一种契约,是村(社区)治理水平和村(社区)文化的重要体现,具有维护村(社区)社会秩序、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的重要作用,对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全市普遍制定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社会风气好转。 但是,总体上还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有部分村(社区)照搬照抄示范文本,内容千篇一律,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个别村(社区)村(居)民参与不够,没有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全体村(居)民会议讨论制定和修改,导致村(居)民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不高;有的规约内容未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因此,有必要加强和改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纠正和防止违宪违法现象。
二、认真把握加强和改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要合法合规,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二)民主性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改进要让村民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村民的自主性,坚持做到充分协商,不仅要协商村级组织成员、村(居)民代表和党员等,还要发动各方代表、妇女、老人及其他弱势群体、权益受损者、持反对意见者等各类群体共同参与商讨,集思广益,取得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
(三)实用性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要结合本村、本村(居)民小组实际,体现本村(社区)、本村(居)民小组特色,按照“易记、易懂、易行”的原则,切实提高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坚持依法而治的原则,对违规处罚要合理适度,真正达到引导教育、警示、约束的作用。
(四)问题导向原则。在沿袭原有合法合理约定的基础上,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矛盾、新问题、新要求和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新规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提倡把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弘扬孝道、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和谐敦睦、防艾宣教、倡导公序良俗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三、科学设计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核心内容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核心内容包括行为事项、规范标准、奖惩措施、工作责任和其他基本信息。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为若干事项的集合,形式简洁、篇幅不长、语言通俗、明确易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修订。
(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核心内容。
1.行为事项。约定事项不应面面俱到,针对目前比较突出的一个或几个事项进行约定。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约定事项不能笼统表述,应明确到具体行为。村规民约一般采取“一事一条,一条一事”的形式,即一件事项写在一条约定之中,一条约定只涉及一件事项。事项内容过多的可以另行制订单项公约,如环境卫生、红白喜事等。
2.具体标准。对约定内容应逐一确定标准,如办酒席的条件及档次、规模,彩礼、随礼的金额限制等。明确告诉村(居)民应做什么、如何做以及有哪些奖惩等等。通过积分管理等量化考评,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为村(居)民可以比照执行的行动指南。
3.奖励处罚。奖惩是制度执行的核心内容之一,要按照奖惩有据、奖惩分明、奖惩及时、奖惩公开的原则,鼓励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行为,纠正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行为。同时,要注意以正向激励、正面引导为主,避免造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只是自上而下“管人、罚钱”的误解。
4.工作责任。村(居)民委员会是执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责任主体。村(居)组干部是执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具体责任人,全体村(居)民和相关的单位、个人均应签订并履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积极引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
5.其它内容。应当向全体村(居)民公告的基本信息,如订约日期、单项公约目录等。
(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约定重点。
1.生产秩序。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根据本村主要产业作出相应规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应对土地使用进行重点约定,乡村旅游业发展较好的应对规范经营进行重点约定,村民外出务工较多的应对规范在外村民言行举止、依法维护务工权益进行重点约定。
2.生活秩序。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习惯法、民间法特性,从日常一言一行抓起,使村民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对治安联防、人际交往、道路交通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重点约定。留守人员较多的要对志愿互助进行重点约定。农村集中居住区还要对公共场所和物业管理进行重点约定。
3.生态文明。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用实际行动保护好本地的山水林田湖草,保护好能留住乡愁的乡村田园。对农田保护、水源治理、护林防火、垃圾分类、资源采挖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重点约定。
4.习俗风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农村移风易俗工作,让文明新风在乡村落地生根。尤其对于聚集大量村(居)民群众,具有强烈仪式感和强大传播力、影响力的节庆活动、红白喜事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重点约定。
5.纠纷调解。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村(居)民行为的有效约束,有利于减少矛盾纠纷;村(居)组干部、乡贤人士等执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多元主体,是对调解力量的有力补充;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利于早发现、早解决矛盾纠纷。对发现问题苗头、落实调解责任、规范调解程序,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有相应约定。
四、认真把握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程序
制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过程,也是对基层治理能力和群众民主素质的锻炼提升过程。各村(社区)一定要按照“三上三下”“六步工作法”的要求,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程序,通过“三上”征求区、乡及法律机构(人员)的意见,有助于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权威性;通过“三下与村(居)民、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沟通交流,有助于充分体现民意并得到群众的衷心赞同和自觉执行。各村(社区)在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事项。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组干部、村(居)民代表等走院落、入农家收集村(社区)情民意,认真调查研究,归纳总结当前本村(社区)村(居)民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需要写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行为事项(一般不超过十项),研究具体标准、奖惩措施、责任人等核心内容形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
(二)征集意见。将草案和征求意见表发放各户或村(居)民征集意见建议,除明显违法或显失公平的意见建议外,应尽量采纳村(居)民的意见建议;
(三)乡镇(街道)把关。村(居)民委员会将补充后的草案报送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征求意见,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就草案是否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等提出修改意见后,交司法机构和县(区)级有关部门审核审阅,并负责汇总修改;
(四)司法审核。对草案中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抵触的,司法所或律师、法官、检察官及其他专业法律工作者应提出修改意见;
(五)县(区)级审阅。对不符合上级指示精神或制订程序不规范的,县(区)政法委、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应提出修改意见;
(六)表决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将通过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把关的草案公示十日以上后,召集本村(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讨论决定,有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始得通过;
(七)签订承诺。村(居)民委员会与村(居)民或户主逐一签订《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承诺书》(户主签订承诺书的,须承诺担负督促家庭其他成员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责任);
(八)公示备案。以村(居)务公开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布获得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全文,并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九)档案保存。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和公布情况记入村(居)务档案,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12号令)管理保存。
五、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监督执行
(一)依法实施。坚持合法合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规定内容要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要兼顾集体利益和占少数地位的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个人利益,应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按照《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行为,采取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不良档案记录、取消相关荣誉评选资格、取消村组相关优惠待遇或福利等处罚措施,督促其切实改正。
(二)积分管理。实行“户积分+个人积分”,家庭建立户积分,具有选民资格的村(居)民建立个人积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各项内容逐一确定分值,量化考评家庭与个人的执行情况。根据积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等次,定期张榜公布。
(三)利益引导。善用经济手段,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与个人利益挂钩,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如规定村(居)民积极执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可以用获得的奖励加分兑换生活用品等;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影响个人的村(社区)组集体福利等。但应注意避免出现涉及行政执法权或态度过于生硬的文字表述,如可用“自愿赔偿”、“履约诚意金”、“村(居)民互相监督执行”等替代“罚款”、“强制执行”等。
(四)设置机构。村务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红白理事会、乡贤会、长者会等的作用,把本地“两代表一委员”、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经济能人、文化精英等组织信任、群众公认的社会贤达组织起来,探索建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执行机构。执行者在调解纠纷和处置违约现象时,应依靠自身社会威望,通过德行示范,劝导说服村(居)民改正错误,让群众真心信服。
(五)群众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较差的家庭和个人,要指定村组干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机构成员帮助改正,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操办红白喜事等活动的,要求其他村(居)民不得帮忙和参与。通过群众的共同行为,形成以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为荣,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为耻的强大舆论氛围。村(居)组干部和党员要带头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当特殊村(居)民。
(六)诚信记录。村(居)民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情况,应形成诚信记录,记入村(居)务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设,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各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和改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基层群众自治、促进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切实负起指导加强和改进推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施的重要职责,有序推进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鼓励形式多样。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体例不局限于条款式。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培训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高度概括为“三字经”、顺口溜、山歌民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以公约墙、村约碑、道路宣传牌等方式呈现,使其易记、易懂、易行,广泛调动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建议各村(社区)结合实际,按照既是行为规范、又是治理载体的新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切实发挥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实施执行。各村(社区)要引导群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善于依靠舆论和道德力量来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执行。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同时,可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成立道德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红白理事会等村(社区)级群众组织,推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执行。对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可与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中各项评优评先和奖励机制相挂钩。对于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要善于利用说服教育和村(居)民相互帮助、感化等方式,形成执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正能量。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事件,应由司法机关认定处理,不能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
请各县(区)在 2019 年 11 月30日前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