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15-01-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攀枝花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川府发〔2014〕4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和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促进攀枝花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有序推进“先照后证”登记模式,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市场主体准入效率;通过推进监管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类企业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外,其余公司制企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向市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1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林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公司的认缴出资。

  3.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认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准予保留原字号名称。

  4.放开经营范围限制。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和生物技术、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行业产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未包含的新兴科技行业,且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的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依法灵活核定能够体现其行业特点的经营范围。

  5.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即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制定以社区住宅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管理办法。

  (二)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6.积极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学习借鉴省内试点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在我市顺利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依法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要认真清理研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提出取消或保留为后置的意见建议报市审改办。

  7.优化登记审批服务。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8.规范行政审批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

  9.推行社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制。对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日用品销售、维修等微利的经营网点或不具备办照条件的小额经营者实行社区备案,免予工商登记。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区)政府组织研究制定。

  10.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2015年内初步建成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登记服务新模式,3年内基本实现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

  (三)强化后续监管,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管体制

  11.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已经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实行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部门将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未满3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3年的,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13.实行证照联动监管。建立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平台,实行许可、监管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联动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逐步实现行政处罚信息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督办、实时监控、实时留痕。

  14.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而不具备的,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15.建立健全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制度。构建工商部门与企业和谐互动平台,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建立企业联络员数据库,实行企业联络员的身份及手机备案制度,在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开设企业联络员网上服务通道,开展有关市场准入、商标、广告、合同等经营行为方面的法律咨询,定时向企业发送有关信息和提示。

  (四)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建立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16.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川府发〔2014〕42号”文件要求,构建以公示平台和共享平台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监督管理和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工商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及时或定期通过平台共享交换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许可和监管等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17.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监管,按照已经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扩大“黑名单”管理覆盖面。加大信用约束力度,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以及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视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

  18.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简政放权的要求,逐步把能由社会组织承接的行业管理职能权限向行业组织转移,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19.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行政指导,发挥企业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主体责任。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20.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行为的监管和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产(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的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各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五)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1.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工作衔接。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2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款放行、以罚代刑。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繁重,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按照国务院及四川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市法制办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成员由市工商局、市委编办、市法制办、市审改办等部门(单位)组成,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级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

  (二)积极稳妥推进。为积极稳妥地实施改革,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简化流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加强政策研究,加快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体系。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工商部门要发挥工商基础数据全、现有信息一体化的优势,切实采取有效的方式与相关部门及时传递登记、许可、监管等信息,实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各级政府要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入,加快建设“智能办公、公共服务、社会公示”一体化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注重信息的归集、整理、公开和更新,为实施行政许可、促进社会协同监管提供依据。

  (四)注重宣传引导。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宣传好《条例》中规定的企业应履行的公示义务,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附件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引自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序号 名 称 依 据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 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 汽车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消费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货币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 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 小额贷款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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