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2-00057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7-3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133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133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张强、胡明咏位于西区格萨拉大道27号8幢28-3号房屋转移给王怀平,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595号,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595号 |
张强、胡明咏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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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格萨拉大道27号8幢2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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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赵鑫
审核人:于乐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