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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2-00057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7-3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402执133号之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402)执133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张强、胡明咏位于西区格萨拉大道27号8幢28-3号房屋转移给王怀平,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595号,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595

张强、胡明咏

住宅

 

西区格萨拉大道27828-3

 

 

公告单位: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办人:赵鑫

审核人:于乐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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