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移送涉嫌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案件破坏损毁鉴定办法》公开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08-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规范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破坏损毁鉴定工作。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3号)等规定,草拟了《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移送涉嫌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案件破坏损毁鉴定办法(试行)》,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
主要针对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办和移送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案件,或者应司法机关要求,需对耕地破坏损毁程度进行鉴定的,由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成立耕地破坏损毁程度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全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结论。
附件: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移送涉嫌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案件破坏损毁鉴定办法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2017年8月30日
附件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
移送涉嫌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案件
破坏损毁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规范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破坏损毁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3号)等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办和移送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案件,或者应司法机关要求,需对耕地破坏损毁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结论。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耕地破坏损毁程度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全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任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耕地保护科、国土资源规划科、土地利用管理科、不动产登记管理科、监察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相关县(区)局负责人等业务负责人组成。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承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局机关其他科室、事业单位和涉及县(区)局依据自身职责承办相应审查责任。
各县国土资源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应当协助、配合鉴定委员会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组织成立耕地破坏损毁程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全市范围内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
专家库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2、具有与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损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硬化、压实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在耕地上建房、建坟、建窑、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或排泄废弃物,以及进行其他非农建设,致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或严重污染的行为。
第五条 耕地破坏损毁程度鉴定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行业规范及标准,对耕地破坏损毁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定结论。
申请人(单位)应向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耕地破坏损毁程度鉴定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鉴定申请书;
(二)破坏耕地的图片相关材料;
(三)土地权属、地类、性质等相关资料;
属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破坏损毁程度进行鉴定的,应附具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5日内进行审查,对属于鉴定业务范围且申请鉴定事项符合有关规定,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做出受理决定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进行技术论证;对不符合申请鉴定要求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在5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按国家规定具有该方面技术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实地勘测核实及技术分析。受委托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事项,事项复杂或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经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在受委托机构完成实地勘测核实及技术分析后,5日内报告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组织不得少于3人的专家组对受委托机构提交的技术报告、现场影像资料、图纸、分析数据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耕地破坏损毁程度鉴定审查意见书》。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耕地破坏损毁程度鉴定审查意见书》后,5日内组织相关材料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评审请示。
鉴定委员会采取集体开会审议制对耕地破坏损毁程度鉴定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单独征求鉴定意见的方式进行。采取集体开会审议制进行鉴定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参加并同意;采取单独征求鉴定意见的,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同意。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5日内向申请人(单位)出具《耕地破坏损毁程度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 对耕地破坏损毁程度鉴定所需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开展耕地破坏损毁程度鉴定,应当依照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有关耕地破坏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有关耕地保护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可以采用市级以上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已制定并实施的有关耕地保护技术规范。
第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属于本办法耕地破坏损毁鉴定范围:
(一)在耕地上硬化、压实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受严重破坏的;
(二)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种植条件受严重破坏的;
(三)因人为挖损、塌陷、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在耕地上人为抛洒有害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耕地种植条件受严重破坏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种植条件受严重破坏的;
(五) 以实际控制或非实际控制方式,在耕地上倾到、堆放弃土或其他物料,致使耕地地形地貌发生改变或发生污染,造成耕地种植条件受严重破坏的。
(六)其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第十条 耕地破坏损毁程度分为严重、非常严重、特别严重三个等级。
(一)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
1. 致使5亩以上不足10亩基本农田,土壤层破坏或污染的;
2. 致使10亩以上不足20亩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土壤层破坏或污染的;
3. 致使5亩以上不足10亩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土壤层破坏或污染5公分以上不足10公分的;
4.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二)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常严重:
1. 致使5亩以上不足10亩基本农田,土壤层破坏或污染5公分以上不足10公分的;
2. 致使10亩以上不足15亩基本农田,土壤层破坏或污染的;
3. 致使10亩以上不足20亩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土壤层或污染10公分以上不足20公分的;
4. 致使20亩以上不足30亩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土壤层破坏或污染的;
5. 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三)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
1. 致使5亩以上不足10亩基本农田,土壤层破坏或污染10公分以上的;
2. 致使10亩以上不足15亩基本农田,土壤层破坏或污染5公分以上的;
3. 致使15亩以上基本农田,土壤层破坏或污染的;
4. 致使10亩以上不足20亩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土壤层破坏或污染20公分以上的;
5. 致使20亩以上不足30亩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土壤层破坏或污染5公分以上不足10公分的;
6. 致使3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土壤层破坏或污染的;
7. 直接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本条所称直接损失,包括农作物收入损失、拆除违法构建筑物、恢复耕作条件发生的工程费用、治理费用等损失。
第十一条 耕地破坏损毁的地类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时前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确定,由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耕地破坏损毁土壤层破坏或污染深度取样方法,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要求进行布点取样鉴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数值“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
耕地破坏损毁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凌永航 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主任:余晓琴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何光华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开来 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方 毅 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成 员:舒 鑫 陈 波 谭明军 姚 永 李春龙
摆金坪 卢德刚
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方毅兼任办公室主任,舒鑫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