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6-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反有组织犯罪法》典型案例
——“市霸”杨某昌涉黑组织操纵商混供应市场案
2020年12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以杨某昌为首的黑恶性质犯罪组织长期在建筑行业强揽工程项目、操纵垄断商混供应、强迫交易等行为,属于典型的有组织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08年以来,杨某昌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其担任某市商品混凝土协会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控制该协会,统一提高商混单价,将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划为其自己公司供应区域,纠集李某勇等刑释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数十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迫使竞争对手退出本地商混供应市场,奠定杨某昌涉案组织对本地商混行业的垄断地位,逐步形成了以杨某昌为首的人数达38人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依托杨某昌成立的多家公司,有组织地大肆实施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强揽工程项目、操纵垄断商混供应、逃税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1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牟取非法利益数亿元,在当地商混供应市场形成垄断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商混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政治生态。
二、裁判结果
该市中院以杨某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勇等37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财产刑。
三、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建筑行业呈蓬勃发展之势,成为黑恶势力觊觎染指的重要领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杨某昌涉黑组织通过操纵控制行业协会和暴力手段,控制本地商混供应市场,牟取非法利益,是典型的“市霸”行径,属于典型的有组织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通过该案审判,对杨某昌等人依法严惩,震慑了涉足行业领域的黑恶犯罪,有力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竞争秩序,净化了建筑行业营商环境。全市所有建筑企业要深刻吸取教训,切实规范市场行为,做到合法诚信经营,促进攀枝花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案件来源:四川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