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促进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21-07-20     来源: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1-00085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07-20
  • 发布日期:2021-07-20
  • 文  号:攀卫办〔2021〕83 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级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攀委办发〔2021〕5号)的要求,现将《攀枝花市促进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攀枝花市促进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及科研平台

  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攀委办发〔2021〕5号)第二条措施,促进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开展国家、省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及科研平台建设的市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牵头科室和领军人才。

  二、资金来源

  (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牵头科室、领军人才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牵头科室、领军人才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

  三、奖励标准:对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学重点实验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临床重点专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医疗卫生机构、牵头科室和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成功创建省级重点学科的医疗卫生机构、牵头科室和领军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重点专科的医疗卫生机构、牵头科室和领军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3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认定依据: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学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重点学科(专科)相关评审结果文件核定。

  五、拨付程序:收到医学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重点学科(专科)相关评审结果文件后,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向相应管理权限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拨付。如遇文件在年底下发,则顺延至下一年拨付。

  六、资金用途

  (一)拨付给医疗卫生机构、牵头科室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医学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重点学科(专科)的建设,以及所需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稳定和培养。分别由医疗卫生机构、牵头科室研究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领军人才一次性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在成功创建医学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重点学科(专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领军人才原则上不超过1人。由牵头科室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公立医院按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卫生机构按照行政办公会、党委(总支、支部)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研究审定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资金监管

  严格、规范做好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除责令整改、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指导,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八、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联系方式:市卫生健康委人事与科教科:0812—3911037;医政医管科:0812—3363437。

  (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如本实施细则与今后上级出台相关政策不相符的,则自动废止。

图解丨攀枝花市促进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