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14-06-1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4-00015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信息化项目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实施(包括建设和采购)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但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应用推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的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共享、节约”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确定年度拟建设项目计划;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项目的工程质量、项目进度进行检查和评估;牵头组织信息化项目验收;对已建成信息化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管理信息化专家库。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可研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根据采购合同、项目实施进度以及验收报告拨付资金;审批年度决算;监督检查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七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前置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市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承担以下工作:
(一)项目申报;
(二)办理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手续;
(三)项目建设;
(四)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五)落实建成后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用,并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属于代建制管理范围的信息化项目应实行代建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我市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需求;
(二)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资金估算;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业主单位申报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技术方案;
(二)项目资金估算以及资金筹措方案;
(三)项目申请改建、扩建、报废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系统测评,并提交测评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业主单位拟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经信委申报。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已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汇总后,在信息化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项目技术方案进行集中评审,确定项目最优建设方案,确定年度拟建设的项目计划。列入年度拟建设计划的重大项目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一般项目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其中,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经信委提交市电子政务办公室预先进行审核,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在集中评审前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如下:
(一)是否符合攀枝花市信息化规划布局要求;
(二)是否符合基础设施资源整合要求;
(三)是否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
(四)采用的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完备、可靠;
(六)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根据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项目的审定意见,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项目,应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同等条件下,项目采购、招标遵从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的原则。招标的技术方案须经市经信委审核,商务部分须经市发改委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须按照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关于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书面通报。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能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涉密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依法履行保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况,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告,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建设。中央及省属在攀部门和单位、钒钛产业园区、花城新区的信息化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资金由其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结合信息化项目合同以及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验收并通过质保期后,工程余款在完成基本建设管理相关程序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要求使用信息化项目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上半年和全年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使用。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或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在项目初步验收、试运行满1个月后,项目业主单位向市经信委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应用系统的开发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应用系统占信息化项目建设总经费的30%以上,或系统总投资在25万元以上的非纯硬件设备和标准软件采购,或终端用户数在30个以上的系统,在信息化项目验收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系统测评,测评报告作为对系统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第三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过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应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业主单位3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信息化项目。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一条 市经信委根据信息化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信息化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攀办发〔2007〕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