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14-07-2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4-00031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
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攀枝花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
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改,着力解决好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运行新机制,扩大医改成果,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医改带来的更多实惠,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暨责任分工的通知》(川办发〔2013〕58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深化基层医改工作的意见》(攀办发〔201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强化责任,切实履职到位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医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做到财政投入到位,体制、机制转变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完善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一)进一步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
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工资全额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及时、足额安排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经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并确保补助经费全部用于基层卫生机构。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继续执行每个疗程10元(村卫生室5元)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比例,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推进付费方式改革。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二)进一步完善机构和人事改革制度
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业务用房必须由政府提供,人员队伍由政府组建。以县(区)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统筹使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医护人员比例。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按规定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进一步完善分配改革和激励机制
1.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当年医疗收入的1%计提风险基金,收支结余中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政策。机构自筹资金进行小型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原则上从事业基金中支付。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主要用于改善职工福利,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可根据实际整合使用。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2.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拨付等直接挂钩;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严禁简单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倾斜,考核结果与个人报酬、续聘等挂钩。各县(区)结合实际,从2014年起将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比重由原来的70%:30%调整为20~50%:80~50%,并根据各地实际将一定比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结合当月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3.落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着力解决好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房问题。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四)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加强和完善以县(区)为单位,择优选择配送企业进行集中统一配送的机制。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
2.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临床用药指南培训。及时支付药品费用;将配送企业诚信记录作为新一轮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重要评价指标,对于不讲诚信的配送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
3.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4.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实行全程电子监管。不断提高基本药物抽样品种覆盖率。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
三、落实措施,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五)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对设置不合理,服务效率低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撤消、合并,在交通不便、就医需求量大的地区迁建或新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加大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投入。大力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
加强师资和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和偏远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积极鼓励民族县(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四川省民族地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本、专科学历教育免费培养项目”;认真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师参加省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加大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公开考试招聘或直接考核招聘等多种形式引进人才;继续实施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四川省民族地区阳光天使计划”等项目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好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帮扶工作,通过“传、帮、带”的方式为基层培养骨干,根据需求对紧缺专业开展有针对性的短期集中脱产培训,整体提高其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七)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以家庭责任医生为主体,健康档案为基础,契约式服务为手段,健康行为干预为重点的团队服务。实施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健康服务,满足不同程度的健康需求。到2015年全科医生签约服务人数占服务人口比例达10%以上,建立社区(村组)巡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每个居民小区(村民小组)的巡诊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各县(区)政府。
(八)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1.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采取政府主导、多渠道筹资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到2015年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村医问题,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2.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工,将40%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下沉到村卫生室并经考核后据实拨付。为保质保量完成下沉任务,如村卫生室一时确无力承担的可采取乡村一体化或者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继续执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市、县(区)两级财政要按规定标准足额配套落实村卫生室专项补助经费。
3.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要采取发放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九)推进信息化建设
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信息化建设的财政保障力度,区县政府是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主体。要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实现区域医疗协同服务和信息共享,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十)加强卫生行业监管
要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对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一)发挥好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
医保、价格等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开展好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十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将医德医风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兑现奖惩。要将基层医疗机构各项工作与“三好一满意”、“你我心连心·共圆健康梦”、“党的群众路线”等主题活动有机结合,切实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五、组织实施
(十三)落实目标责任
各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制定涉及领域相应的配套文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出台方案并落实。
(十四)加强督导考核
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
(十五)加强宣传培训
要深入做好基层医改宣传和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培训,为医改推进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