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补助办法》的通知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17-05-12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7-00017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5-11
- 发布日期:2017-05-11
- 文 号:攀办发〔2017〕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1 日
攀枝花市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补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4〕51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5〕86 号)精神,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的积极性,优化金融资源供给结构,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直接融资包括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
本办法所指补助是在《四川省鼓励直接融资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金〔2016〕4 号)奖补基础上,由市政府另行增加的补助。
第二条 债权融资补助方式。
(一)补助对象。
我市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补助标准。
1.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照实际付息额的 6%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债券融资用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的企业,贴息比例提高 2 个百分点。
3.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在债券贴息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10 万元。
4.对为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承销服务的主承销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承销额的 0.02%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补助额不超过 100万元。
5.对为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信用增进的服务机构,按其风险损失额的 12%给予风险分担补助,单家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三条 股权融资补助方式。
(一)补助对象。
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进行股权融资,且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补助标准。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完成上市申报并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200 万元,首发上市融资后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100 万元。
2.对在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300 万元。
3.对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按融资额的 2%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4.对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根据新增融资额参照上市企业再融资的补助办法进行补助。
5.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一次性费用补助 100 万元。
6.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一次性费用补助 80 万元。
7.对为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提供服务的保荐或推荐机构给予 10 万元补助;对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实现融资提供服务的保荐或推荐机构给予 8万元补助;对为企业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实现融资提供服务的保荐或推荐机构给予 5 万元补助。
第四条 资产证券化融资补助方式。
(一)补助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基础资产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等基础资产实施实体资产证券化的企业;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专项计划管理人。
(二)补助标准。
1.对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按其融资规模的 0.2%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管理人,按其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规模的 0.0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 4:6 比例承担,扩权强县辖区企业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 1:9 比例承担,所有补助项目均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申报。申报企业(机构)应于每年 2 月底前按照资本市场类型,分别向所在地财政、发改、经信、金融办等部门以及人行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根据不同申报机构以及申报资金的不同类型,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再融资、买壳借壳上市的企业和相关融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2.发行企业债以及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和相关融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3.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和发行私募债的企业和相关融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金融办提交申报材料。
4.发行公司债以及通过实体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相关融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5.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相关融资服务机构及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人行市中心支行提交申报材料。
(二)资金审核及拨付。市、县(区)两级财政、发改、经信、金融办等部门以及人行市中心支行应及时就相关企业(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市级审核部门于 3 月底前出具审核意见报攀枝花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企业(机构)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一)债权融资补助申报材料。
1.债权融资企业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企业经人民银行、发改、证监等部门及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企业债权融资利息支付凭证;债权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2.债权融资承销机构的申报材料包括:承销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承销机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与服务企业签订的承销协议;所服务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债权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3.债权融资增信机构的申报材料包括:增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增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与所服务企业签订的担保协议;所服务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以及承担债券违约损失的相关资料;债权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股权融资补助申报资料。
1.股权融资企业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国家证监部门正式受理上市申请的文件(复印件);国家证监部门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国家证监部门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同意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证券交易所同意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新三板挂牌批复文件(复印件);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股权融资企业及有关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2.保荐或推荐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保荐或推荐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保荐或推荐机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与所服务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所服务的企业上市、挂牌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股权融资企业及有关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补助申报材料。
1.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的申报资料包括:原始权益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原始权益人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人民银行、证监等部门批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文件(复印件);资产证券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2.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管理人的申报材料包括:专项计划管理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专项计划管理人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管理合同;人民银行、证监等部门批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文件(复印件);资产证券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四)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对企业(机构)虚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直接融资补助的行为,将据实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出撤销项目扶持、取消该企业今后年度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 12 月 31 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补助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5〕12 号)停止执行。
2.XXXX 年度股权融资企业及有关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