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18-01-16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8-00045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1-16
  • 发布日期:2018-01-16
  • 文  号:攀办发〔2018〕1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规范化公司 制改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16 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指导意见》(川办发〔 2017〕 47号)要求,结合攀枝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组织实施规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三年行动计划”,引导和鼓励规上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自 2018 年起,每年改制比例不低于 15%,努力做到应改尽改。到 2020 年末,力争实现全市约 50%的规上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改制企业普遍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

  二、重点工作

  (一)召开改制大会。

  召开全市企业改制大会,明确工作目标,下达工作任务。积极做好企业规范化改制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辅导培训。

  围绕“资本市场创新服务攀枝花市实体经济转型发展”这一主题,组织开展挂牌上市和发债融资等辅导培训,提高企业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认识,推动企业尽早成功改制,达到对接资本市场的条件,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做大做强。

  (三)建立培育储备库。

  积极抓住省上大力推动企业改制的重大契机,认真研究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自愿主动申报,各县(区)政府要认真筛选推荐改制目标企业,在“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优先纳入改制培育,建立对接资本市场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企业培育储备库,完成改制的企业优先纳入红名单。

  (四)聘请专家辅导。

  与中介机构合作,发挥中介机构专家的经验和资源优势。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家,组建专门团队,帮助企业解决历史沿革、财务、税务、内控等方面的问题,切实为企业提供财务、投资、及法律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五)组织考核验收。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产权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账目明晰,财务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市场主体资格合法;实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独立的标准,进行考核验收,并对企业出具《验收报告》。

  三、推动措施

  (一)积极为改制企业提供方便和政策咨询。

  1.设立企业改制行政许可专用窗口。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规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专用窗口”,统一受理企业改制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因改制规范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

  2.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改制企业实行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 14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 2014〕 91 号)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四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意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5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109 号)等规定条件的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五是鼓励和支持改制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照税法有关规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是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改制完成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缓免缴相关税款。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缓免缴相关费用。

  除国家规定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 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均不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财政激励指导作用。

  1.落实保障资金。从 2018 年起,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按照省经信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购买第三方社会机构服务开展专题培训、专家辅导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辖区内改制企业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对完成改制的企业给予 5 万元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2.对改制企业优先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纳入改制范围的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和发展项目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四、积极提供金融支持

  (一)加大对改制企业的信贷支持。

  落实《攀枝花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办法》文件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对改制企业予以信贷支持,针对改制企业行业类型、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创新信贷服务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改制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

  (二)建设中小企业融资信息服务平台。

  建设攀枝花市中小企业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多元化融资模式,为攀枝花市中小企业提供线上、线下包括股权投融资信息在内服务,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直接融资对接渠道。(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

  (三)推广运用四川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信用进行评级,通过信用培育和评级运用,建立信贷市场中小企业名录库,为金融机构筛选诚信中小微企业提供依据,结合我市大数据中心建设,积极培育本地或引进外地评级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推动评级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攀枝花市中小企业资信征信系统”。(责任单位: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

  (四)支持改制企业进行债券融资。

  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或项目探索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并购票据等创新型品种。建立完善债券兑付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债券违约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市直接融资协调机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攀枝花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企业改制工作。市级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难题,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并负责指导和推动工业企业改制工作。服务业、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所属企业改制及对接资本市场工作。

  各县(区)政府对本地规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工作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企业改制工作,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对各县(区)企业规范化改制工作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并按季度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二)营造良好改制环境。

  加强改制工作培训,激发各县(区)政府、有关企业内在动力。营造诚信环境,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方位加强对公司制改制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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