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22-04-20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4号),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三区吉靓轩超市销售的茉莉花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茉莉花茶;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三区吉靓轩超市;生产单位:四川寨青茶叶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2630618;不合格项目:茶多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0日对其作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5元(大写:捌拾伍元);

(3)罚款170元(大写:壹佰柒拾元)。

2.排查整改

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采购原料时未查验原料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对原料进行检验。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跳跳宝田鸡鲜鱼馆经营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跳跳宝田鸡鲜鱼馆;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43239;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6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更换供货商,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

三、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三区吉靓轩超市销售的百灵山国胜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百灵山国胜茶;规格型号:100克/盒;生产日期:2021年8月17日;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炳三区吉靓轩超市;生产单位:四川百灵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2630175;不合格项目:茶多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0日对其作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百灵山国胜茶200克;

(2)没收违法所得408元(大写:肆佰零捌元);

(3)罚款1360元(大写:壹仟叁佰陆拾元)。

2.排查整改

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采购原料时未查验原料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对原料进行检验。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其作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百灵山国胜茶52.2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3)罚款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未对产品进行茶多酚项目检验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制度。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