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四川省国动办 发布时间:2023-11-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近日,省国动办(省人防办)印发《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称《裁量基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原《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由省人防办于2009年制定。该实施标准规范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加强了人防系统法治建设。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规的颁布和修订,该文件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亟待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省人防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实施细则》和《裁量基准》。
二、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人防行政执法裁量原则。新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十八条,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等原则,对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具有多个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理原则、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实施细则》与《裁量基准》配合使用,更具操作性,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执法行为。
(二)规范行政处罚的内控程序。将原实施标准中超过5万元的罚款需由省人防办(县级需市级批准)批准后实施的有关规定,改为由执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自行作出处罚决定,取消了由省(或市)人防办行政办公会进行批准的程序性要求。
(三)合理设定裁量基准。对原标准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模糊表述进行了量化描述。如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笼统表述,重新划分为4个阶次:①个别次要构件或工程局部不合格;②局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二次设计、施工后能够达到防护要求,但改变了工程内部结构、面积指标的;③局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重新施工后,仍达不到设计防护标准的;④工程永久性缺陷或报废。将“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划分为“拆除非承受冲击波和无密闭要求的墙体、次要设施设备”“拆除临空墙、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门等关键设施”“毁损口部、造成严重损害、失去防护效能”等情形和阶次。对占用人防专用通信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等违法行为,调整了部分原裁量基准中表述不精确、设置不合理的内容,使之更具合法性与可操作性;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及时主动改正,未造成实际影响的,免于处罚的规定。
(四)与上位法规范用语保持一致。对原标准的个别用词进行了修改,使其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新《四川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一致。删除“自由裁量”中的“自由”二字,“裁量标准”改为“裁量基准”等。
相关链接:《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