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0日 星期四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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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草案)》(一审后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5-07访问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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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生态保护管理需要

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唯一以苏铁类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中国乃至亚洲苏铁类植物自然分布纬度最北、面积最大、株数最多、分布最集中的天然苏铁林自然保护区,面积2万亩,保护区内有天然攀枝花苏铁38.5万株,各种植物248种,动物193种,是天然的物种基因库。近年来新发现豹猫、白腹锦鸡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8种,现行的《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内容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不相适应,还缺乏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二)行政管理需要

保护区土地权属复杂,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周边区域城镇化、工业化程度高,人为活动对保护区影响增大。《办法》是202251日起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为确保行政措施的延续性,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攀枝花苏铁生态价值实现需要

    苏铁是世界上十分珍贵、稀少且古老的原始裸子植物,属世界珍稀濒危物种,已被列入《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CITES)名录。中国特有的攀枝花苏铁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被认为是恐龙同时代植物,在我市自然状态下,年年开花,与大熊猫、恐龙并称“巴蜀三宝”。为推动攀枝花苏铁生态价值的实现,挖掘文化内涵,讲好文旅结合故事,为城市品牌注入新内涵,擦亮攀枝花苏铁这一张独特的城市生态文化名片,在立法过程中借鉴了《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的经验做法,对生态价值实现机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立法依据

《规定(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多个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关于转发<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攀委〔2023344号)要求,由市林业局牵头起草了《规定(草案)》。420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草案)〉的议案》。4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四、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2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原则性规定。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村民委员会职责,设定了投诉举报、社会监督、社会捐赠、表彰奖励等机制。二是保护管理措施。明确了保护区规划管理和分区管控制度,对修建坟墓、危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科研应用管理、生态修复管理、有害生物防治管理等方面专项制度,并对综合开发利用机制、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科考调查与技术应用、资产和资源管理等攀枝花苏铁资源利用作规定。三是法律责任。结合上位法与自然保护区工作实际,设定了违规修建坟墓,擅自移动破坏保护设施、标志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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