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0日 星期四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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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草案)》(一审后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5-07访问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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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规定(草案)》(一审后修改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确保攀枝花苏铁资源的安全,维持和恢复攀枝花苏铁野生种群数量,维护以攀枝花苏铁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护范围〕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位于攀枝花市西区、仁和区行政区域内,以攀枝花苏铁为主要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属地职责〕市人民政府、西区人民政府、仁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经费依法纳入本级预算,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自然教育等资金和项目时,适当向自然保护区倾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区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机制,健全和落实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林长制。

格里坪镇、布德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自然保护区周边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周边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积极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鼓励在村规民约中对自然保护区保护作出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以及职责范围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地籍档案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登记。根据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的申请,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证书。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攀枝花苏铁生态文化教育,促进自然教育、生态体验与学校课程、德育体验、实践锻炼有机融合,利用自然保护区有针对性地开展研学活动。

市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推进以攀枝花苏铁为主题的绿色产业发展,加强攀枝花苏铁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指导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举办文化节等活动。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责〕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管理计划,统一协调管理保护区;

(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协助调查、处理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事件;

(四)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和日常巡护,定期报告保护区环境质量现状;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

(六)开展自然、环境教育和自然保护知识宣传。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符合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教育、宣传等活动;

(七)负责设置和管理保护区界标、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八)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保护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投诉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接到举报、控告的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社会监督〕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自然保护区环境、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社会捐赠〕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奖励机制〕对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和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规划管理〕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衔接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系统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展。

第十三条〔资产和资源管理〕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自然保护区为独立登记单元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国有林地、草原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确定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使用。

第十四条〔保护区设施修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和设备,在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研监测、科普宣教、防灾减灾、动植物保护等需要,建设监测设备、旅游科普、隔离防护等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应当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分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核心保护区主要承担保护功能,除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和经依法批准从事科学研究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禁止进入苏铁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一般控制区在承担保护功能的基础上,兼顾科研、教育、游憩体验等公众服务功能,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限制人为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性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伐、狩猎、开垦、放牧、采药、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修建坟墓;

(三)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攀枝花苏铁、云南梧桐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标;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安全隔离设施、标识牌、监控系统、监测设备、供水设施等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七)猎捕豹猫、白腹锦鸡等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八)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十七条〔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内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日常调查和日常防治。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第十八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治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联防联控应急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十九条〔保护和拯救措施〕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生长受到威胁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取保护和拯救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其他迁地保护措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对危害攀枝花苏铁繁衍生存的植被开展人工干预措施。

第二十条〔生态修复管理〕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分类对矿山迹地等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生态系统修复。

第二十一条〔林区治安管理〕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或者警务室,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二条〔科研应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本底资源调查,及时准确掌握自然资源现状和保护对象情况,建立健全生态系统数据库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监测档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以攀枝花苏铁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技术研究,促进成熟科技成果转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以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生态教育、合理利用等为主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综合开发利用机制〕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合理利用攀枝花苏铁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机制,支持和推广以保护区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生态教育、生态旅游为目的的产业开发活动。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自然保护区建设,塑造鲜明独特的文化旅游形象标识,促进攀枝花苏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在一般控制区内开展生态教育、研学旅行、科学考察、文化体验等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方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监测结果、安全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进入一般控制区内的访客数量,制定并公布访客及其他进入人员行为规范,并建立规范访客行为引导机制。

第二十五条〔兜底条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建坟墓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违反林业、草原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擅自移动破坏保护设施、标志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2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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