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审计局电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市局各科(室)、投资审计中心:
为规范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采集、存储和使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攀枝花市审计局电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数据安全管理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审计局
2023年2月27日
攀枝花市审计局电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指接受审计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管理数据、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系统类数据等;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项目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定期采集的行业电子数据。
第二条 电子数据遵循依法采集、安全优先、以用为本的原则,包括采集、报送、处理、存储、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 电子数据的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审计项目的电子数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可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电子数据管理;定期采集的行业数据,实行采集部门负责人负责制,该科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电子数据管理;局数据科负责所有电子数据的安全使用、存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培训;局分管领导对各分管科室采集的电子数据安全负责制;局主要领导对数据安全一把手负责制。
第四条 采集相关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应当按提供数据单位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应当使用指定的专用介质或设备存储、管理,使用。
第五条 采集、使用相关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涉及秘密事项时,应当按其原有的秘密种类和等级保护有关保密规定存储、管理、使用; 非涉密电子数据,在使用过程中,按审计内部工作资料保护管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包括受聘参加审计的外部人员)移交电子数据时,交清全部电子数据;移交后,其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违规留存电子数据。遇有下列情形时,有关审计人员应当即时移交本人使用和生成的电子数据:
(一)审计人员被调离审计组;
(二)受聘参与审计组的外部聘请人员完成任务离开审计组或者现场审计结束;
(三)审计组组长或数据负责人认为需要即时移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数据管理专人,应及时对电子数据进行清理归集、按规定存放。
第八条 局数据科,负责对电子数据清理归集、统一存储到数据中心,负责电子数据运行所需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建设、维护和安全管理,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电子数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科室管理使用电子数据情况不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检查。
第九条 各科室需要使用数据中心数据或者数据的比对结果时,应提出使用申请,经分管领导和信息办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局数据分析室,按照规定使用。使用人应填写数据查询登记记录,电子数据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应监督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检查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与局保密领导小组签订保密承诺书,对电子数据及相关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利用电子数据进行科研、培训、宣传等活动的,不得违反有关审计规定和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审计组组长或者有关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一)遗失存储设备、介质,造成电子数据损失的;
(二)擅自毁弃、藏匿、删除电子数据,损害信息资产完整性的;
(三)擅自留存或不及时移交应当移交的电子数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规利用电子数据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电子数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泄密的,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对电子数据的保密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