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欢娱名迪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11-0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24年7月11日21时40分许,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新福路20号的攀枝花市欢娱名迪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场所一包间有2名疑似未成年人消费者,遂对其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
2024年9月19日,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序号25第二项,作出(川攀)文综罚字〔2024〕第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攀枝花市欢娱名迪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8元。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4日
审核: 刘天华 责任编辑: 王继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