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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事指南

来源:攀枝花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二、设定依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9〕5号)

三、申请条件

具有攀枝花市户籍且符合条件的0~12岁(米易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脑瘫、孤独症儿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年龄可放宽至14 岁。

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愿望,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公立)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四、救助标准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按照康复救助标准实施全额救助补贴(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非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按照康复救助标准50%实施救助补贴。

1.视障类(含盲)。盲: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视觉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辅助器具适配每名不超过0.5万元/年。低视力: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0.2万元/年;适配辅助器具每名不超过0.5万元/年。

2.听障类(含言语)。助听器: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助听器每名不超过1万元/年。人工耳蜗:经定点机构评估符合上级植入人工耳蜗补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全额自费人工耳蜗产品、手术及术后调机等,按不超过6万元/人予以救助。

3.肢体类(含脑瘫)。实施肢体矫治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年,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

4.智障类。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5.孤独症。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6.精障类。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五、办理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诊断证明原件1份(诊断证明由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或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出具时间距离提交申请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3.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公立)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的证明(出具时间距离提交申请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4.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非家庭经济困难、取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地区的申请人不提供)。

六、救助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

(二)受理。乡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申请人填写《攀枝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初审申请人是否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

(四)审批。(区)残联审批,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

(五)选择康复救助机构。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县(区)残联根据申请人选择,核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转介服务卡。

(六)救助服务。残疾儿童凭县(区)残联开具的康复救助转介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服务。

(七)救助资金结算。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先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再结算。县(区)残联在救助标准内与定点康复机构据实结算,超出救助标准部分由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自行承担。

七、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九、联系电话

市残联:3363713

东区残联:2229772

西区残联:5566540

仁和区残联:2901781

米易县残联:8174913

盐边县残联:8654338

十、特殊说明

1.本项目所指12岁指未满13周岁,14岁指未满15周岁。

2.同一类别的救助项目,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3.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救助:

⑴救助对象超龄、死亡、户口迁出我市等,从当日停止救助;

⑵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⑶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5.异地康复:经审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限我市户籍),须经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同意后,方可转介至其它地区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6.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且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救助条件的非四川省户籍残疾儿童和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8〕40号)救助条件的四川省户籍(非攀枝花市户籍)残疾儿童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申请流程与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流程一致;申请材料除按照本办事指南第五条提供办理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⑴由户籍地县级残联出具的未在户籍地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证明。

⑵申请人及其监护人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同时提供申请人和监护人居住证的,可提供监护人居住证和申请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⑶承诺将在我市继续居住1年以上的承诺书;

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只能选择在我市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7.残疾儿童同时符合两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时,只能选择一处接受康复救助(优先选择户籍地康复救助),不重复救助。

审核: 郭莉   责任编辑: 李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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